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收受外幣現金。 二、准許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臺幣提取。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7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在辦理外匯存款時,不得有以下兩種行為: 一、收受外幣現金:這表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直接收取外幣的現金款項。 二、准許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臺幣提取:這表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讓客戶使用外匯存款直接兌換成新台幣提取。 這些規定旨在限制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在處理外匯存款時的行為,以確保外匯資金的安全和合法運用。 參考資料: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 司法院判決書或判決書中的相關內容。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收受外幣現金。 二、准許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臺幣提取。
立法理由對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作限制規定,以保持國際外匯管理之完整與獨立性。
對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作限制規定,以保持國際外匯管理之完整與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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