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非經中央銀行核准,不得辦理外幣與新臺幣間之交易及匯兌業務。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8條的規定,非經中央銀行核准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辦理外幣與新臺幣之間的交易和匯兌業務。根據該條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必須經過中央銀行的核准才能進行此類業務。此條規定旨在保護金融體系的穩定,確保國際金融業務的安全運作。這意味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只能在經過中央銀行的審查和核准後,才能進行外幣與新臺幣之間的交易和匯兌業務。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非經中央銀行核准,不得辦理外幣與新臺幣間之交易及匯兌業務。
立法理由補充第四條第六款之規定,以維持國內外匯管理之完整與獨立性。
補充第四條第六款之規定,以維持國內外匯管理之完整與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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