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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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据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22条,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受到罚款处罚: 1. 进行了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外的业务。 2. 违反了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 3. 没有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备,或未按照同条规定提供业务或财务状况资料或其他报告。 4. 没有按规定按年缴纳特许费。 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如果在受到上述处罚后仍不改正,可以根据原罚款数额按次连续处以两倍至五倍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停止其一定期间的营业。 2. 废止其特许。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法》、《行政罰法》、《金融業務條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及職權行使法》等相關法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罰鍰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條、第八條或第九條條文
- 第二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4 條條文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7 條條文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8 條條文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9 條條文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20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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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