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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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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辦理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以外之業務。 二、違反第七條、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三、未依第二十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同條規定提供業務或財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 四、未依規定按年繳交特許費。
  2. 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依前項規定處罰後,仍不予改正者,得依原處罰鍰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其一定期間營業。 二、廢止其特許。

深度解讀

根据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22条,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受到罚款处罚: 1. 进行了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外的业务。 2. 违反了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 3. 没有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备,或未按照同条规定提供业务或财务状况资料或其他报告。 4. 没有按规定按年缴纳特许费。 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如果在受到上述处罚后仍不改正,可以根据原罚款数额按次连续处以两倍至五倍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停止其一定期间的营业。 2. 废止其特许。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法》、《行政罰法》、《金融業務條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及職權行使法》等相關法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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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 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辦理第四條第一項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