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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2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經金管會准,並副知中央銀行: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機構所在地。 三、變更負責人。 四、變更營業所用資金。 五、受讓或讓與其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暫停營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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