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22-2

快速跳轉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依原處罰鍰按次處二倍至五倍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2 條, 如果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則會被處以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并限期改正。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未改正,則可以根據原始的罰鍰按次處以二倍至五倍的罰鍰。至於相關的範例,目前沒有提供足夠相關的參考資料進行解釋。

立法沿革 2

(0950106 增訂)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之罰則。

(1051209 修正)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依原處罰鍰按次處二倍至五倍罰鍰。

立法理由本條漏未規範連續處罰之規定,應比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補充,爰修正之。

(095010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之罰則。

(1051209 修正)

本條漏未規範連續處罰之規定,應比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補充,爰修正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2 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