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依原處罰鍰按次處二倍至五倍罰鍰。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2 條, 如果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則會被處以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并限期改正。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未改正,則可以根據原始的罰鍰按次處以二倍至五倍的罰鍰。至於相關的範例,目前沒有提供足夠相關的參考資料進行解釋。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之罰則。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依原處罰鍰按次處二倍至五倍罰鍰。
立法理由本條漏未規範連續處罰之規定,應比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補充,爰修正之。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之罰則。
本條漏未規範連續處罰之規定,應比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補充,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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