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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2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依原處罰鍰按次處二倍至五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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