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2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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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1 條規定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相關規定的罰則。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如果違反管理辦法中的任何一項規定,包括違反關於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的授信或其他交易限制、隱匿或毀損相關文件或妨礙、拒絕機構的檢查、違反投資外幣有價證券的種類或限額規定等,將面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如果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在受到罰鍰後仍然不改正,則可根據原有罰鍰的數額連續處以二倍至五倍的罰鍰。而且,如果情節很嚴重,還可以進行以下處分:一是停止其一段時間的業務,二是廢止其特許。 最後,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如果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規行為,導致損害,負責該行為的人應予以求償。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求償名詞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5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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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