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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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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1條的解釋,根據提供的資料內容並無相關說明,因此無法進一步針對該法條進行解釋。

立法沿革 2

(0721129 制定)

政府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按年徵收特許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仿照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成例(如新加坡為每年二萬五千美元)徵收特許費。

(095010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鑒於各類規費徵收已由規費法作為徵收授權依據,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21129 制定)

仿照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成例(如新加坡為每年二萬五千美元)徵收特許費。

(0950106 刪除)

鑒於各類規費徵收已由規費法作為徵收授權依據,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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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1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