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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1條的解釋,根據提供的資料內容並無相關說明,因此無法進一步針對該法條進行解釋。
政府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按年徵收特許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仿照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成例(如新加坡為每年二萬五千美元)徵收特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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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鑒於各類規費徵收已由規費法作為徵收授權依據,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仿照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成例(如新加坡為每年二萬五千美元)徵收特許費。
鑒於各類規費徵收已由規費法作為徵收授權依據,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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