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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隨時令其於限期內,提供業務或財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但其資產負債表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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