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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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隨時令其於限期內,提供業務或財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但其資產負債表免予公告。
深度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0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需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有權要求分行在指定期限內提供業務或財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唯獨資產負債表無需公告。 這意味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每年都需要提交營業報告、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給主管機關以供查閱。同時,主管機關有權要求分行隨時在限定期限內提供業務或財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值得注意的是,資產負債表無需公開公告。 這些規定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而且只適用於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因此不適用於其他法規如商業會計法或證券交易法等。 以下是一個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相關的例子:某國際銀行的分行在年底時提供了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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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