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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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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隨時令其於限期內,提供業務或財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但其資產負債表免予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0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需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有權要求分行在指定期限內提供業務或財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唯獨資產負債表無需公告。 這意味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每年都需要提交營業報告、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給主管機關以供查閱。同時,主管機關有權要求分行隨時在限定期限內提供業務或財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值得注意的是,資產負債表無需公開公告。 這些規定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而且只適用於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因此不適用於其他法規如商業會計法或證券交易法等。 以下是一個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相關的例子:某國際銀行的分行在年底時提供了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給主管機關作為審核。主管機關在其中一個期限內要求分行提供了特定業務的相關資訊。然而,分行無需公告其資產負債表。

立法沿革 1

(0721129 制定)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隨時令其於限期內,提供業務或財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但其資產負債表免予公告。

立法理由為瞭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經營狀況,規定其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將財務報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俾資查核。如發現特別狀況時,主管機關得限期內令其提供資料。而為免干擾其業務特增訂但書。

(0721129 制定)

為瞭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經營狀況,規定其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將財務報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俾資查核。如發現特別狀況時,主管機關得限期內令其提供資料。而為免干擾其業務特增訂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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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0 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