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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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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其總行及其他國際金融機構,往來所需自用之通訊設備及資訊系統,得專案引進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9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在與其總行及其他國際金融機構進行往來時,可以引進所需的通訊設備和資訊系統。這意味著分行可以為了滿足與總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交流需求而引進自己的通訊設備和資訊系統。然而,具體的引進方式和範圍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行政法規或指導文件,以確定分行引進通訊設備和資訊系統的具體條件和限制。

立法沿革 1

(0721129 制定)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其總行及其他國際金融機構,往來所需自用之通訊設備及資訊系統,得專案引進之。

立法理由為便利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業務操作,規定其所需之通訊設備及資訊系統得專案許其引進,以資配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21129 制定)

為便利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業務操作,規定其所需之通訊設備及資訊系統得專案許其引進,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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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9 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其總行及其他國際金融機構,往來所需自用之通訊設備及資訊系統,得專案引進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