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其總行及其他國際金融機構,往來所需自用之通訊設備及資訊系統,得專案引進之。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9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在與其總行及其他國際金融機構進行往來時,可以引進所需的通訊設備和資訊系統。這意味著分行可以為了滿足與總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交流需求而引進自己的通訊設備和資訊系統。然而,具體的引進方式和範圍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行政法規或指導文件,以確定分行引進通訊設備和資訊系統的具體條件和限制。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其總行及其他國際金融機構,往來所需自用之通訊設備及資訊系統,得專案引進之。
立法理由為便利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業務操作,規定其所需之通訊設備及資訊系統得專案許其引進,以資配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便利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業務操作,規定其所需之通訊設備及資訊系統得專案許其引進,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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