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其總行及其他國際金融機構,往來所需自用之通訊設備及資訊系統,得專案引進之。
深度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9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在與其總行及其他國際金融機構進行往來時,可以引進所需的通訊設備和資訊系統。這意味著分行可以為了滿足與總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交流需求而引進自己的通訊設備和資訊系統。然而,具體的引進方式和範圍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行政法規或指導文件,以確定分行引進通訊設備和資訊系統的具體條件和限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