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8 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在沒有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的義務。這條法規意味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並不需要主動提供資料給第三人,除非有相關的裁判書或法律規定要求他們這樣做。具體而言,這條法規是為了保護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商業機密和客戶隱私。這也意味著第三人不會要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提供特定資料,除非依據相應的法律來要求。因此,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在提供資料時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並無義務對第三人主動提供資料。 這條法規的一個相關範例可能是,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處理一筆國際匯款時,他們不需要主動向第三人提供有關該筆匯款的資訊,除非有法院裁判或法律要求他們這樣做。這樣的要求可能基於對反洗錢和恐怖融資的監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裁判名詞
- 第三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