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者外,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8 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在沒有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的義務。這條法規意味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並不需要主動提供資料給第三人,除非有相關的裁判書或法律規定要求他們這樣做。具體而言,這條法規是為了保護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商業機密和客戶隱私。這也意味著第三人不會要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提供特定資料,除非依據相應的法律來要求。因此,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在提供資料時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並無義務對第三人主動提供資料。 這條法規的一個相關範例可能是,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處理一筆國際匯款時,他們不需要主動向第三人提供有關該筆匯款的資訊,除非有法院裁判或法律要求他們這樣做。這樣的要求可能基於對反洗錢和恐怖融資的監管要求,但這取決於特定的司法管轄區和國家的法律規定。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者外,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
立法理由仿照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成例,予以金融管理上之優惠,以保障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資料之隱密性。惟第三人並不包括依法執行職權之政府機關。
仿照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成例,予以金融管理上之優惠,以保障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資料之隱密性。惟第三人並不包括依法執行職權之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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