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其總行所在國法律及其金融主管機關規定,應提之呆帳準備外,免提呆帳準備。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7條的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在提取呆帳準備時,除了遵守其總行所在國法律和金融主管機關的規定外,可以免提呆帳準備。 參考資料: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20082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其總行所在國法律及其金融主管機關規定,應提之呆帳準備外,免提呆帳準備。
立法理由仿照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成例,予以金融管理優惠。
仿照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成例,予以金融管理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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