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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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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其總行所在國法律及其金融主管機關規定,應提之呆帳準備外,免提呆帳準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7條的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在提取呆帳準備時,除了遵守其總行所在國法律和金融主管機關的規定外,可以免提呆帳準備。 參考資料: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20082

立法沿革 1

(0721129 制定)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其總行所在國法律及其金融主管機關規定,應提之呆帳準備外,免提呆帳準備。

立法理由仿照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成例,予以金融管理優惠。

  • 主管機關名詞
(0721129 制定)

仿照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成例,予以金融管理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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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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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7 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其總行所在國法律及其金融主管機關規定,應提之呆帳準備外,免提呆帳準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