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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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其總行所在國法律及其金融主管機關規定,應提之呆帳準備外,免提呆帳準備。
深度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7條的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在提取呆帳準備時,除了遵守其總行所在國法律和金融主管機關的規定外,可以免提呆帳準備。 參考資料: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20082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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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