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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
  2. 前項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免予扣繳所得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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