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間或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業務所書立之憑證,其徵免應依照印花稅法之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