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辦理。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4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銷售額免徵營業稅。然而,如果銷售額涉及到中華民國境內的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則其徵免情況應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規定進行辦理。 根據參考資料,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銷售額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在貨物或勞務的價額之外收取的所有費用,但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除了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之外,還包括金融機構等。 因此,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4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如果涉及到與中華民國境內的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的銷售額,則根據營業稅法的規定辦理營業稅的徵免。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營業額,免徵營業稅。
立法理由仿照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成例,予以租稅優惠。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營業稅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鑒於本條例第四條規定,已擴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往來對象及其業務範圍,所增加之業務項目及交易對象大部分與國內銀行或國內證券業經營之業務重疊,如仍維持全部免徵營業稅之規定,將影響金融資源分配及課稅公平,並將造成稅收流失,故對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擴大業務範圍後,其經營居住民業務部分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營業稅法規定辦理。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配合營業稅法名稱之修正,調整相關文字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仿照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成例,予以租稅優惠。
鑒於本條例第四條規定,已擴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往來對象及其業務範圍,所增加之業務項目及交易對象大部分與國內銀行或國內證券業經營之業務重疊,如仍維持全部免徵營業稅之規定,將影響金融資源分配及課稅公平,並將造成稅收流失,故對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擴大業務範圍後,其經營居住民業務部分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營業稅法規定辦理。
配合營業稅法名稱之修正,調整相關文字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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