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3條的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得可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然而,對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在中華民國境內獲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3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放款之利息,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仿照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成例,予以租稅優惠,以鼓勵國內外銀行參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經營。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國內之融資,自應按國外銀行之融資,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為配合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放款業務已擴增為授信業務,爰將原條文第十三條「放款之利息」修正為「授信之所得」。
仿照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成例,予以租稅優惠,以鼓勵國內外銀行參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經營。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國內之融資,自應按國外銀行之融資,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為配合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放款業務已擴增為授信業務,爰將原條文第十三條「放款之利息」修正為「授信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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