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3條的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得可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然而,對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在中華民國境內獲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3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法人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