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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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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3條的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得可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然而,對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在中華民國境內獲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3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立法沿革 2

(0721129 制定)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放款之利息,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仿照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成例,予以租稅優惠,以鼓勵國內外銀行參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經營。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國內之融資,自應按國外銀行之融資,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0860925 修正)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為配合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放款業務已擴增為授信業務,爰將原條文第十三條「放款之利息」修正為「授信之所得」。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法人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0721129 制定)

仿照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成例,予以租稅優惠,以鼓勵國內外銀行參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經營。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國內之融資,自應按國外銀行之融資,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0860925 修正)

為配合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放款業務已擴增為授信業務,爰將原條文第十三條「放款之利息」修正為「授信之所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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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3 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