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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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