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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保險業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22-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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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
分公司
未依
第二十二條之十七
準用
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
規定,報請
主管機關
備查、提供業務或財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或報經金管會
核
准並副知中央銀行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罰鍰
。
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外,並應令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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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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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銀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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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證券商 §22-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之一 保險業 §22-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2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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