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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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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準用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17 條,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在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時,需要遵守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以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的相關規定。具體而言,這些規定可能涉及分公司的業務範圍、適用的監管規範以及相關的業務要求等等。 參考資料: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 保險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

立法沿革 1

(1040122 增訂)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準用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外幣與新臺幣間之交易及匯兌業務之核准、場址、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之情況、得專案引進所需之通訊設備及資訊系統、財務報告申報及報經核准事項等,準用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

(104012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外幣與新臺幣間之交易及匯兌業務之核准、場址、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之情況、得專案引進所需之通訊設備及資訊系統、財務報告申報及報經核准事項等,準用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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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17 條規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準用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