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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總行同址營業;外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經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分行同址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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