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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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總行同址營業;外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經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分行同址營業。
深度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0條的規定,本國銀行設立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可以在與其總行相同的地址開展業務。同樣地,外國銀行設立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也可以與其被指定辦理外匯業務的分行同址營業。 參考資料:《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0 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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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