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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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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辦理直接投資及不動產投資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9條的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辦理直接投資及不動產投資業務。這表示分行無法進行直接投資,也不能投資不動產。直接投資指的是分行直接將資金投入其他企業或項目,而不動產投資則是指分行以投資的方式購買或持有不動產。這些限制和規定是為了確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專注於提供金融服務,並避免風險和不當投資行為。

立法沿革 1

(0721129 制定)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辦理直接投資及不動產投資業務。

立法理由補充第四條第五款之規定以限制其資金運用之方向,並減少其風險。

(0721129 制定)

補充第四條第五款之規定以限制其資金運用之方向,並減少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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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9 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辦理直接投資及不動產投資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