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務或財務狀況或令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時,其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故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20條,如果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的負責人或職員有以下情形之一,將被處以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例子:如果檢查人員要求檢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的金庫或其他庫房,但負責人或職員拒絕開啟,那麼根據這條規定,他們可能會被處以上述罰鍰。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例子:如果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的負責人或職員故意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或財務狀況相關的帳冊文件,便會觸犯這條規定。 三、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故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例子:如果檢查人員詢問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的負責人或職員相關問題,但他們無故不回答或提供虛假回答,便會觸犯這條規定。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例子:如果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的負責人或職員未按規定期限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相關資料、報告,或提供不實或不完整的報告,或未按時繳納查核費用,則可能觸犯這條規定。 以上範例僅供參考,具體的適用情況仍需根據具體的案件事實來進行判斷。
主管機關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務或財務狀況或令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時,其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故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定明主管機關辦理檢查時,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拒絕檢查、隱匿資訊、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等相關罰責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定明主管機關辦理檢查時,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拒絕檢查、隱匿資訊、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等相關罰責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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