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銀行得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規定,由其總行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特許,在自由港區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國際金融業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