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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營業之許可及分支機構設立之許可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2.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3.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4.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5.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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