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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43-8 條(私募有價證券再轉讓之條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價證券私募之應募人及購買人除有左列情形外,不得再行賣出: 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之人持有私募有價證券,該私募有價證券無同種類之有價證券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而轉讓予具相同資格者。 二、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一年以上,且自交付日起第三年期間內,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交易數量之限制,轉讓予符合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 三、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三年。 四、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 五、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交易單位,前後二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准者。
  2. 前項有關私募有價證券轉讓之限制,應於公司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並於交付應募人或購買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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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有價證券「私募」之應募人及購買人Exc有左列情形外,❌不得再行賣出: 私募轉售限制 * 違反效力? 🥣實務:取締規定說 🔵部分學說:效力規定說 一、「🥷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之人持有私募有價證券,該私募有價證券「📌無同種類之有價證券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而轉讓予具相同資格者。 二、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1年以上,且自交付日起第3年期間」內,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交易數量之限制,轉讓予符合第43-6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人。 避免出現混同 三、📌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3年」。 ⚠️⚠️閉鎖期鎖3年 四、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 五、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1個交易單位,前後二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3個月。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 🛕財政部91年12月3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6007號函: 因繼承、贈與、強制執行及質權設定所取得之私募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此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II 前項有關私募有價證券轉讓之限制,應於公司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並於交付應募人或購買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peilozs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為何不得轉讓同種類有價證券:擔心出現混同
cy184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財政部91年12月3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6007號函:「因繼承、贈與、強制執行及質權設定所取得之私募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此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taichuan0523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取締規定or效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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