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私募有價證券交付後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僅六款法定例外得再行賣出。
Q · 私募股票多久才可以賣?
原則鎖三年,期間僅六款法定例外可出脫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第一年原則完全禁止轉讓;滿一年到三年間,僅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與數量限制,轉讓予符合資格的專業投資人或金融機構;滿三年後完全解禁。中間有繼承等法定移轉、小額私人讓受(不超過一個交易單位、前後間隔三個月以上)等六款例外。
拿到私募的股票,你會發現它跟一般股票最大的不同:賣不掉。至少短期內賣不掉。這條設計了一套精密的時間鎖:交付日起第一年,原則上完全不能轉讓。一年到三年之間,只能賣給金融機構或符合資格的專業投資人,而且數量和頻率都有限制。三年之後才完全解鎖。中間有幾個例外窗口:法律規定的移轉(例如繼承)隨時可以;私人間一次轉讓不超過一個交易單位(通常1,000股),前後兩次間隔三個月以上,也可以。這些限制必須印在股票上用明顯文字標註,你拿到的那張紙上就寫著「這張股票N年內不能賣」。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為私募有價證券的再轉讓限制規範,以「交付日」為起算點,採第一年全禁、一至三年有條件轉讓、滿三年全面解禁的三階段架構,並要求轉讓限制須以明顯文字註記於股票,目的在隔離未經公開審查的私募證券對公開市場的衝擊。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法律上沒有明文禁止質押,但如果債務人違約、債權人行使質權要賣出股票時,就會碰到本條的轉讓限制。實務上銀行對閉鎖期內的私募股票接受質押的意願很低,因為擔保品的變現能力受限。內行人提示:如果非要用私募股票做擔保,找的不應該是銀行,而是對這家公司有興趣的策略投資人,但法律風險需要律師個案評估。
如果是法律規定的股份轉換或合併(如企業併購法下的股份轉換),屬於第四款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不受轉讓限制。但如果合併對價是現金而非股票,實質上是出售股票,是否適用例外需個案認定。內行人提示:公司即將被併購可能是閉鎖期內唯一合法提前變現的機會,務必確認合併方式與法律依據。
從有價證券交付日起算,不是股東會決議日。分次辦理私募者,每批交付日不同,閉鎖期到期日也各自計算。內行人提示:搞混起算日而提前賣出,違法轉讓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從交付日起算,第一年原則全禁、一到三年限賣合格專業投資人、滿三年完全解禁。
規範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的三階段閉鎖期與六款例外,是私募股票流動性限制的核心條文。
私募證券自交付日起一段期間內限制或禁止轉售的鎖定期,用以隔離未經公開審查的證券衝擊市場。
包含轉讓予相同資格者、滿一年依規定轉讓專業投資人、滿三年、法定移轉、小額私讓、主管機關核准。
先確認閉鎖階段,再逐款比對六款例外,常見路徑是滿一年後轉讓合格專業投資人或小額私讓。
繼承屬第四款法定移轉,可隨時過戶不受限制,但閉鎖期繼續計算由繼承人承接。
以有價證券交付日為起算點,分次辦理者每批分別計算,第一年、第三年為兩個關鍵節點。
須於公司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並於交付應募人或購買人的書面文件中載明,並配合券商設定限制標記。
公開發行須經嚴格審查與資訊揭露,私募跳過審查但證券受三年轉讓限制作為對價。
| stage | 可否轉讓 | 受讓對象 | 限制條件 |
|---|---|---|---|
| 交付日起未滿 1 年 | 原則完全禁止 | 僅法定移轉與小額私讓例外 | 幾乎無合法出路 |
| 滿 1 年未滿 3 年 | 有條件轉讓 | 金融機構、符合資格之專業投資人 | 受主管機關持有期間及交易數量限制 |
| 滿 3 年以上 | 完全解禁 | 不限 | 無,惟注意解禁日拋售潮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有價證券私募之應募人及購買人除有左列情形外,不得再行賣出: 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之人持有私募有價證券,該私募有價證券無同種類之有價證券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而轉讓予具相同資格者。 二、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一年以上,且自交付日起第三年期間內,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交易數量之限制,轉讓予符合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 三、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三年。 四、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 五、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交易單位,前後二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有關私募有價證券轉讓之限制,應於公司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並於交付應募人或購買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私募之有價證券透過轉讓以規避公開招募程序之適用,爰參酌美國私募制度,訂定私募有價證券得再轉讓之條件;又為使投資人瞭解私募有價證券轉讓之限制,爰訂定資訊揭露之規範。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私募之有價證券透過轉讓以規避公開招募程序之適用,爰參酌美國私募制度,訂定私募有價證券得再轉讓之條件;又為使投資人瞭解私募有價證券轉讓之限制,爰訂定資訊揭露之規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