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43-7 條(有價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之禁止行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價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 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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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有價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43-6非公開
II 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
*
公司負責人違反效果可能依公司法23 3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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