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7 規定,有價證券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違反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
Q · 私募的股票可以打廣告或在網路上找人買嗎?
不行,私募一打廣告就變違法公開招募
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7,有價證券的私募及再行賣出,都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一旦違反,第二項直接把你的行為「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意思是你必須回頭補齊公開說明書、主管機關申報等全套公開發行程序,沒補就是違法公開招募,刑事責任跟著來。判斷重點不在你有沒有說「快來買」,而在訊息受眾是不是不特定的公眾。
兩句話,但殺傷力極大。私募的股票和再轉賣出去的私募股票,都不能做廣告、不能公開拉人來買。一旦你做了,法律效果是毀滅性的:你的「私募」直接被視為「公開招募」。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你必須回頭補齊所有公開發行的程序:公開說明書、主管機關審查、資訊揭露、投資人保護義務,全部都要。沒做?那就是違法的公開招募,刑事責任跟著來。這條存在的理由很純粹:私募之所以能享受程序簡化的優惠,前提就是它只面對少數專業投資人。你一做廣告,這個前提就不成立了,優惠自然收回。
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7 為私募有價證券的廣告禁令規範,明定私募及其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違反者擬制為對非特定人之公開招募,藉此維繫私募制度「僅面向少數特定投資人」的前提,防止私募資訊外溢至不特定公眾。
重大訊息公告是法定義務,不等於公開勸誘。但新聞稿內容必須限於事實陳述,不能出現「歡迎認購」「投資機會」等招攬文字。實務上最安全是新聞稿只揭露股東會決議內容,應募人接洽完全走私下管道。
通常不算,前提是在場者都符合證交法第 43 條之 6 資格的專業投資人或金融機構。關鍵在受眾是否為特定、有資格的少數人。若晚宴公開報名任何人可參加則有風險。
不行。依證交法第 43 條之 7,私募及再行賣出均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違反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
若群組為不特定多數人,於其中招攬私募股票買受,可能被認定為公開勸誘而觸發第二項,視為公開招募。群組人數、是否經資格篩選為認定關鍵。
私募廣告禁令,規定私募及再賣出不得廣告或公開勸誘,違反就視為公開招募。
對不特定公眾以廣告、公告、網路貼文等方式招攬認購或買受私募證券的行為。
私募面向少數特定投資人、免公開說明書與申報;公開發行面向不特定公眾、須全套程序。
法律擬制效果,違反廣告禁令者即須適用所有公開招募義務,非僅警告性宣示。
封鎖官網/社群/新聞稿的招攬文字,所有勸誘限定在已確認資格的特定應募人。
只能透過私人管道接觸符合資格買方,並符合第 43 條之 8 的轉讓條件。
保留廣告截圖、連結、貼文時間等證據,向金管會證期局檢舉。
看受眾是否不特定:群組人數、平台是否開放、對象有無經資格篩選都是認定因素。
| 比較面向 | private_placement | public_offering |
|---|---|---|
| 對象 | 少數特定/專業投資人 | 不特定公眾 |
| 廣告勸誘 | 禁止(本條) | 允許並受規範 |
| 公開說明書 | 免 | 強制(第 30、31 條) |
| 主管機關申報 | 免事前申報 | 強制(第 22 條) |
| 違反效果 | 視為公開招募/第 174 條刑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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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價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違反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
一、本條新增。 二、有價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違反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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