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警衛事宜由內政部警政署調派員警負責,依警察法規服務,並受本院之指揮、監督。
依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33條的規定,立法院的警衛事宜由內政部警政署調派員警負責,並依照警察法的規定進行服務,同時受立法院的指揮和監督。這意味著立法院的警衛事務由內政部警政署統籌並負責執行,並在執行過程中受到立法院的指揮和監督。具體執行細節可以參照警察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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