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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五章 附則

§ 31–366

31
本院為謀各處、局、館、中心與各委員會事務業務之密切配合,以增進行政效率,得定期舉行相關會報。
32
本院為稽監督採購事宜,成立採購稽核小組,其設置要點及作業規定另訂之。
33
本院警衛事宜由內政部警政署調派員警負責,依警察法規服務,並受本院之指揮、監督。
34
本規程修正施行前,本院各處室及各委員會所屬各科已分股辦事並支領股長職務加給者,得繼續支領至職務調整時止。
35
立法委員依規定自行聘用公費助理,其聘用期滿或終止契約不予聘用時,原即通知立法院。
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