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為謀各處、局、館、中心與各委員會事務業務之密切配合,以增進行政效率,得定期舉行相關會報。
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31 條,為了增進行政效率並促進各處、局、館、中心與各委員會事務業務之密切配合,立法院可以定期舉行相關會報。這意味著立法院可以定期召開會議,讓各部門和委員會之間進行相互溝通和合作,以提高行政效率。透過這樣的會報制度,立法院可以根據需要彙整相關資訊,並進行必要的討論和協調,以促進各項事務的進展和解決潛在的問題。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立法院與其他機構之間的良好合作關係,以確保政府運作的順利進行。以最新的立法院處務規程為依據,這條法規的具體運用情況需要進一步參考立法院的會議記錄和相關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