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員會審查法案,因特殊需要,需由本院名義行文者,以會辦院稿之方式行之。
立法院處務規程第30條規定,各委員會審查法案時,如果出於特殊需要,需要由立法院的名義來進行行文的話,可以使用會辦院稿的方式進行。具體而言,委員會可以提出有關法案的相關文件或意見,並通過立法院的名義來發出。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委員會在審查法案時能夠依法行使其職權,同時也能夠根據立法院的需求和要求進行相應的溝通和協調,以確保立法過程的順利進行。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委員會正在審查一個重要的法案,其中涉及到其他部門或單位的相關事項,並且在該審查過程中需要進行行文,那麼該委員會可以使用會辦院稿的方式向這些部門或單位發出相關文件或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審查過程的透明度和效率,同時也能夠讓立法院能夠更好地掌握和管理整個立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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