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處務規程第29條規定了立法院文件的處理程序。根據該條,文件的處理包括收發、分發、擬稿、核稿、判行、繕校、印發等步驟。 根據第一項規定,收到的文件首先由秘書處的收發科進行收發簽收,然後交給經辦人員進行拆封、摘由、登記收文總簿等操作。機密文件應由秘書處長拆閱分案,極機密和絕對機密文件則交給秘書長或院長拆閱。 對於處、局、館、中心和委員會收到的文件,一般性質的文件由各單位主管批交給承辦人員進行擬稿、核稿或簽稿併呈。而對於重要案件或有疑難的文件,則需要先請主管核示後再進行擬稿。 根據第四項規定,擬稿分為最速件、速件和普通件三種,需要在不同的期限內辦理完畢。如果文稿太長或內容複雜無法在限期內完成,辦理人員可以簽准延長辦理時間。 在擬稿件經過審核後,根據本規程的規定,應分別送請判行,並在判行後進行繕寫和校對。文件繕校完畢後,送由監印人員查對登記用印。 文件經過用印後,交由收發科進行編號、封發等程序,並將原稿退還承辦單位續辦或送檔案科歸檔。所有人員在文稿上應該分別署名,並註明辦理時間。 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處、局、館、中心和委員會發現逾期未辦理的文件,應進行稽催,並列入平時考核參考。對於文件稽催的要點,由秘書處擬訂,報請院長核定施行。 參考資料: 1. 立法院處務規程(https://lis.ly.gov.tw/lydocs/lygov/preserved_documents/1969/12/4/2be251b2-a2de-4d3c-8782-7a04210a1362-87.aspx) 2. 萬年曆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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