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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院文件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收入文件由秘書處收發科外收發簽收後,交經辦人員拆封摘由,註明收件時間登入收文總簿,並將擬分配某單位辦理意見簽明,送經科長閱後,分送各相關單位辦理。如係機密文件,送呈秘書處處長拆閱分案,極機密、絕對機密文件送呈秘書長、院長拆閱。 二、各處、局、館、中心及各委員會收到文件後,其屬普通性質者,即由各該管長官批交各承辦人員擬稿送核或簽稿併呈,其屬重要案件或有疑難者,應先簽請長官核示再行擬稿。 三、各處、局、館、中心及各委員會所擬稿件,如有相互關聯者並應會稿。 四、擬稿分最速件、速件、普通件三種,最速件須隨到隨辦,速件須於三日內辦竣,普通件應於六日內辦竣。如文稿太長或內容繁複不能於限期內辦畢者,其經辦人員得簽准延長之。 五、各處、局、館、中心及各委員會所擬稿件經依次審核後,應依本規程之規定分別送請判行。 六、稿件經判行後,應即繕寫校對。 七、文件繕校完畢,送由監印人員查對登記用印。 八、文件經用印後,送收發科摘由編號註明時間登記封發,並將原稿退還承辦單位續辦或送檔案科歸檔。 九、所有文稿之擬稿、核稿、判行、繕校、印發人員,均應於文稿上分別署名,並註明辦理時間。
  2. 各處、局、館、中心及各委員會所收到文件或所擬稿之處理,由秘書處研考科列管,如發現逾期未辦理者,應予稽催,並列入平時考核參考。其文件稽催要點,由秘書處擬訂,報請院長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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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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