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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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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文件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收入文件由秘書處收發科外收發簽收後,交經辦人員拆封摘由,註明收件時間登入收文總簿,並將擬分配某單位辦理意見簽明,送經科長閱後,分送各相關單位辦理。如係機密文件,送呈秘書處處長拆閱分案,極機密、絕對機密文件送呈秘書長、院長拆閱。 二、各處、局、館、中心及各委員會收到文件後,其屬普通性質者,即由各該管長官批交各承辦人員擬稿送核或簽稿併呈,其屬重要案件或有疑難者,應先簽請長官核示再行擬稿。 三、各處、局、館、中心及各委員會所擬稿件,如有相互關聯者並應會稿。 四、擬稿分最速件、速件、普通件三種,最速件須隨到隨辦,速件須於三日內辦竣,普通件應於六日內辦竣。如文稿太長或內容繁複不能於限期內辦畢者,其經辦人員得簽准延長之。 五、各處、局、館、中心及各委員會所擬稿件經依次審核後,應依本規程之規定分別送請判行。 六、稿件經判行後,應即繕寫校對。 七、文件繕校完畢,送由監印人員查對登記用印。 八、文件經用印後,送收發科摘由編號註明時間登記封發,並將原稿退還承辦單位續辦或送檔案科歸檔。 九、所有文稿之擬稿、核稿、判行、繕校、印發人員,均應於文稿上分別署名,並註明辦理時間。
  2. 2.各處、局、館、中心及各委員會所收到文件或所擬稿之處理,由秘書處研考科列管,如發現逾期未辦理者,應予稽催,並列入平時考核參考。其文件稽催要點,由秘書處擬訂,報請院長核定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處務規程第29條規定了立法院文件的處理程序。根據該條,文件的處理包括收發、分發、擬稿、核稿、判行、繕校、印發等步驟。 根據第一項規定,收到的文件首先由秘書處的收發科進行收發簽收,然後交給經辦人員進行拆封、摘由、登記收文總簿等操作。機密文件應由秘書處長拆閱分案,極機密和絕對機密文件則交給秘書長或院長拆閱。 對於處、局、館、中心和委員會收到的文件,一般性質的文件由各單位主管批交給承辦人員進行擬稿、核稿或簽稿併呈。而對於重要案件或有疑難的文件,則需要先請主管核示後再進行擬稿。 根據第四項規定,擬稿分為最速件、速件和普通件三種,需要在不同的期限內辦理完畢。如果文稿太長或內容複雜無法在限期內完成,辦理人員可以簽准延長辦理時間。 在擬稿件經過審核後,根據本規程的規定,應分別送請判行,並在判行後進行繕寫和校對。文件繕校完畢後,送由監印人員查對登記用印。 文件經過用印後,交由收發科進行編號、封發等程序,並將原稿退還承辦單位續辦或送檔案科歸檔。所有人員在文稿上應該分別署名,並註明辦理時間。 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處、局、館、中心和委員會發現逾期未辦理的文件,應進行稽催,並列入平時考核參考。對於文件稽催的要點,由秘書處擬訂,報請院長核定施行。 參考資料: 1. 立法院處務規程(https://lis.ly.gov.tw/lydocs/lygov/preserved_documents/1969/12/4/2be251b2-a2de-4d3c-8782-7a04210a1362-87.aspx) 2. 萬年曆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Index.aspx)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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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29 條規定:「本院文件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收入文件由秘書處收發科外收發簽收後,交經辦人員拆封摘由,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