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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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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官交辦事項,經辦人員如有不同意見,應即陳述或簽呈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28 條,當長官交辦事項時,如果經辦人員有不同意見,應該立即陳述或簽呈核示。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經辦人員能夠表達自己的意見,保障意見交流和辯論的機會,以提高決策的質量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 - 立法院處務規程, https://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mileage/commmeet/file/107_commmeet_1/pdf/4bb21f8b-6ff7-447b-96b6-c7bbbe6920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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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28 條規定:「長官交辦事項,經辦人員如有不同意見,應即陳述或簽呈核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