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官交辦事項,經辦人員如有不同意見,應即陳述或簽呈核示。
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28 條,當長官交辦事項時,如果經辦人員有不同意見,應該立即陳述或簽呈核示。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經辦人員能夠表達自己的意見,保障意見交流和辯論的機會,以提高決策的質量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 - 立法院處務規程, https://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mileage/commmeet/file/107_commmeet_1/pdf/4bb21f8b-6ff7-447b-96b6-c7bbbe6920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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