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處、局、館、中心及各委員會就職掌範內呈准擬辦事件,雖經上級長官之核定,如有錯誤其各級主管長官仍應共同負責。
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27條,各處、局、館、中心及各委員會在其職掌範圍內辦理事務時,即使經上級長官核定,若有錯誤,則各級主管長官仍需共同負責。這表示,即使上級長官核准了某個擬辦事件,但如果發生錯誤或違法行為,各級主管長官仍需共同負責。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各級主管長官在處理事務時應具有謹慎和負責的態度。 以下提供一個相關的範例:某委員會在辦理一個案件時犯下了錯誤,但事後被發現該錯誤也經過了上級長官的核准。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27條,即使上級長官核准了該案件,如果發生錯誤,各級主管長官仍需承擔責任,並共同負責此錯誤。因此,這個規定確保了在處理事務時的監督和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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