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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處、局、館、中心及各委員會就職掌範內呈准擬辦事件,雖經上級長官之核定,如有錯誤其各級主管長官仍應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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