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處、局、館、中心及各委員會辦理文件之責任,依下列規定: 一、原稿關於引用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 二、關於法律條文引用錯誤,由擬稿人員及核稿之組(科)長、主任或秘書負責。 三、例案及奉命處理之案件如有錯誤,由經管之組(科)長、主任或秘書負責。 四、繕校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鈐印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收發錯誤由收發人員負責。 五、凡文件經會簽者,由會簽人員共同負責。 六、無正當理由滯壓文件而延誤者,由經辦人員負責,其直接主管長官未為催辦者,連帶負責。
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26 條,各處、局、館、中心及各委員會辦理文件之責任有以下規定: 一、原稿關於引用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 這一條規定指出,如果原稿中有關於引用人名、地名或數字的錯誤,則責任在於擬稿人員。 二、關於法律條文引用錯誤,由擬稿人員及核稿之組(科)長、主任或秘書負責。 這一條規定指出,如果有關於法律條文引用錯誤的情況,則責任在於擬稿人員和核稿組(科)長、主任或秘書。 三、例案及奉命處理之案件如有錯誤,由經管之組(科)長、主任或秘書負責。 這一條規定指出,如果例案或奉命處理之案件出現錯誤,則責任在於經管組(科)長、主任或秘書。 四、繕校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鈐印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收發錯誤由收發人員負責。 這一條規定指出,繕校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鈐印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收發錯誤由收發人員負責。 五、凡文件經會簽者,由會簽人員共同負責。 這一條規定指出,凡是經過會簽的文件,責任由會簽人員共同承擔。 六、無正當理由滯壓文件而延誤者,由經辦人員負責,其直接主管長官未為催辦者,連帶負責。 這一條規定指出,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滯壓文件而導致延誤,責任在於經辦人員,並且如果直接主管長官未催促,則連帶負責。 以上是對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26 條的逐條釋義,參考資料來自《立法院處務規程》公告日期:2018.12.25,發文字號:立規字第107000018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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