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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處、局、館、中心及各委員會辦理文件之責任,依下列規定: 一、原稿關於引用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 二、關於法律條文引用錯誤,由擬稿人員及稿之組(科)長、主任或秘書負責。 三、例案及奉命處理之案件如有錯誤,由經管之組(科)長、主任或秘書負責。 四、繕校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鈐印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收發錯誤由收發人員負責。 五、凡文件經會簽者,由會簽人員共同負責。 六、無正當理由滯壓文件而延誤者,由經辦人員負責,其直接主管長官未為催辦者,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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