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依規定自行聘用公費助理,其聘用期滿或終止契約不予聘用時,原即通知立法院。
立法院處務規程第35條規定,立法委員自行聘用公費助理後,若聘用期滿或終止契約不再聘用,應立即通知立法院。 這條法規的主要目的是要求立法委員在聘用公費助理期滿或終止契約後,必須立即通知立法院,以確保立法院對助理人事的運作有所掌握。這樣可以確保立法委員的聘用行為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立法院處務規程》,其中並未提及詳細的範例或案例。因此,根據這個資料,我們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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