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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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之職員辦理事務得受秘書長、副秘書長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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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第11條,各委員會的職員在辦理事務時,可以受到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指揮和監督。這表示委員會的職員在執行委員會的業務時,必須遵從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指揮,並受到其監督。具體依據參考資料,《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第11條如下: 第11條 各委員會所需人員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科長數人至少二人,科員數人至少四人,以及其他所需之職員。各委員會之職員辦理事務得受秘書長、副秘書長之指揮監督。 參考資料: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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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