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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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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之職員辦理事務得受秘書長、副秘書長之指揮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第11條,各委員會的職員在辦理事務時,可以受到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指揮和監督。這表示委員會的職員在執行委員會的業務時,必須遵從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指揮,並受到其監督。具體依據參考資料,《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第11條如下: 第11條 各委員會所需人員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科長數人至少二人,科員數人至少四人,以及其他所需之職員。各委員會之職員辦理事務得受秘書長、副秘書長之指揮監督。 參考資料: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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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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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第 11 條規定:「各委員會之職員辦理事務得受秘書長、副秘書長之指揮監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