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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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職員於必要時得由院長調派至其他委員會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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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第 10 條規定,各委員會職員在必要時可以被院長調派至其他委員會辦公。根據該規定,各委員會之間可以相互調派職員,以滿足不同委員會的工作需求。這樣的調派可以保證各委員會之間的協作與協調,確保立法院正常運作。該條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靈活的人力資源管理方式,使得委員會能夠充分利用各自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來進行工作。任何委員會職員在被調派時應該根據工作需要和專業能力來執行職務。例如,如果某個委員會在處理一個與金融相關的法案時需要專業知識,那麼該委員會可以向立法院院長申請調派金融相關的職員到該委員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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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