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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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主任秘書承委員會之命,處理各該委員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秘書襄助主任秘書處理各該委員會事務,科長承主任秘書之命處理各該科事務,科員速記員書記官書記分別承主管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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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第9條規定,各委員會主任秘書負責處理該委員會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秘書則協助主任秘書處理該委員會的事務,科長負責根據主任秘書的指示處理該科的事務,科員、速記員和書記官則分別根據主管長官的指示執行相關事務。 根據最新的《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第9條明確規定了各職位在各委員會內的職責分工以及指揮關係。以一個範例來說,假設某委員會的主任秘書指示該委員會的科長處理某項具體事務,則依照這個條款,科長就負責根據主任秘書的指示來完成相關工作。另外,如果速記員接到書記官的指示,那麼他就需要根據指示來記錄相關內容。這個條款明確了各職位之間的指揮關係和責任分工。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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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