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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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事務與其他委員會或各處室有關聯者應協商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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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第 2 條,各委員會在处理事务时,如果与其他委員会或各处室有关联,应进行协商处理。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各委员会能够有效地协调和合作,以解决彼此之间的相关事务。具体的实施方式和协商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根据本段文字所提到的情况,立法委员鍾紹和以立法委员國會辦公室名义,在其任期内召集了几次协调会议,邀请航政司、能源局、環保署、高雄港务局和经建会等机关代表在国会办公室进行会议讨论。这符合立法委员会各委员会辦事通則第2條中处理相关事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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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