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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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會議由召集委員定期或隨時召集之,如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亦得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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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第3條,各委員會的會議由召集委員定期或隨時召集。如果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提出聲請,也可以召集會議。這表示委員會的會議可以由召集委員定期或隨時召集,並且如果有足夠的委員提出聲請,也可以召集會議。這一規定有助於確保委員會的運作順利,並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彈性使委員能夠主動召集會議。一個與此條文有關的例子是,如果某委員會的召集委員在規定的定期會議之外有緊急事項需要討論,他們可以提出聲請召集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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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