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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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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職員由院長依法任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第7條,各委員會的職員由院長依法任用。該條款並未具體指定相關法律,因此可以推測是指憲法及相關法律所規定的程序與原則。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7條及其他相關法律,立法院院長具有指派、任命及管理立法院職員的權限。同時,根據立法院組織法及內部規程,立法院院長也可以依據該法規提名、委任或解任委員會職員。在實際運作中,立法院通常會按照相應的程序和程序規定,透過內部人事管理程序來進行職員的任用。由於缺乏具體的範例或資料,我們無法提供與這項條款具體相關的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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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第 7 條規定:「各委員會職員由院長依法任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