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各委員會職員由院長依法任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第7條,各委員會的職員由院長依法任用。該條款並未具體指定相關法律,因此可以推測是指憲法及相關法律所規定的程序與原則。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7條及其他相關法律,立法院院長具有指派、任命及管理立法院職員的權限。同時,根據立法院組織法及內部規程,立法院院長也可以依據該法規提名、委任或解任委員會職員。在實際運作中,立法院通常會按照相應的程序和程序規定,透過內部人事管理程序來進行職員的任用。由於缺乏具體的範例或資料,我們無法提供與這項條款具體相關的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