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非營業基金之基金增減、餘絀撥補、固定資產投資、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分別就重要經建投資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行政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三、行政院秘書處應就固定資產投資、派員出國、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計畫,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就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就預算員額異動計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就職技訓練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就重要經建投資計畫、重要行政計畫及科技計畫以外之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項目,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6 條的規定,各先期審議機關應按照以下的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對各非營業基金的基金增減、餘絀撥補、固定資產投資、長期債務的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並送交行政院主計處。 例如,在制定預算時,財政部可能會提出有關非營業基金項目如何增減、餘絀如何撥補、固定資產的投資計劃、長期債務如何舉借及償還計劃等的書面意見,然後提交給行政院主計處。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分別就重要的經濟建設投資計劃、科技計劃及重要的行政計劃的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例如,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和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分別就重要的經濟建設投資計劃、科技計劃和重要的行政計劃的審議結果,向行政院報告。 三、行政院秘書處應就固定資產投資、派員出國、長期債務的舉借及償還計劃等提出書面意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就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提出書面意見,並送行政院主計處。 例如,行政院秘書處應對固定資產投資、派員出國、長期債務的舉借及償還計劃等提出書面意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就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提出書面意見,並提交給行政院主計處。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就預算員額異動計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就職技訓練計劃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例如,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該對預算中的員額異動計劃提出書面意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對職業技能訓練計劃提出書面意見,然後提交給行政院主計處。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就重要的經濟建設投資計劃、重要的行政計劃及科技計劃以外的公共工程和各類房屋建築項目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例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對重要的經濟建設投資計劃、重要的行政計劃及科技計劃以外的公共工程和各類房屋建築項目提出書面意見,然後提交給行政院主計處。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釐清和舉例僅供參考,具體的法律解釋和適用應根據最新相關法律法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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