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非營業基金依第十三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各有關機關: 一、固定資產投資、資金轉投資、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請求國庫現金增撥基金、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主計處,其中重要經建投資計畫,並應核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三、重要行政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四、派員出國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秘書處。 五、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六、職技訓練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七、購置科學儀器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5條,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非營業基金依第十三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根據不同的計畫項目,核轉至有關機關審核。其中,可以提供的參考資料如下: 1. 對於固定資產投資、資金轉投資、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請求國庫現金增撥基金、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主計處。相關規定可以參考行政院主計處的網站或相關法規文件。 2. 對於科技發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相關規定可以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的網站或相關法規文件。 3. 對於重要行政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相關規定可以參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的網站或相關法規文件。 4. 對於派員出國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秘書處。相關規定可以參考行政院秘書處的網站或相關法規文件。 5. 對於預算人員異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相關規定可以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的網站或相關法規文件。 6. 對於職業技能訓練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相關規定可以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網站或相關法規文件。 7. 對於購置科學儀器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相關規定可以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的網站或相關法規文件。 以上是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5條所提供的解釋和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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