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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四章 綜計表之編製

§ 18–203

18
行政院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會議審查結果,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 (分為營業及營業二部分) ,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19
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20
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各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及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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