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各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及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20 條规定,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时,应由各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及財團法人的營運及資金運用计畫,并提交给立法院。这个法条要求主管机关对基金投资其他事业和捐助的財團法人进行營運及資金運用计畫的彙整,并将这些计划提交给立法院。这样可以确保基金的投资计划符合各项规定,并获得立法院的审核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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