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9 條,各基金應依行政院核定的預算數及規定的書表格式改編各附屬單位的預算,并詳細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預算綜計表的一致性,確保無錯誤。 範例:例如,某附屬單位在編製預算時,應參照行政院核定的預算數字以及指定的書表格式,將其預算按照要求進行改編。在改編的過程中,該單位需要仔細地核對數字,確保與行政院編製的預算綜計表一致,以免出現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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