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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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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切實詳盡審,對各項投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及效益、計畫內容、投資金額等詳予評估,確實負審核之責。 前項主管機關審核結果,應依規定時間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連同主管概算與所屬各基金審定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各基金原送附屬單位預算及分預算,送行政院主計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4 條,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應詳盡審核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審核內容應包括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及效益、計畫內容、投資金額等評估。主管機關應根據審核結果,按規定的時間編製審定數額表和審核意見,並將這些文件與主管概算、附屬單位預算對照表和原始預算一起提交給行政院主計處。 參考資料: - 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網頁連結:https://www.dgbas.gov.tw/public/Attachment/83121741571.doc - 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網頁連結:https://www.dgbas.gov.tw/public/Attachment/795215011071.doc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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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4 條規定:「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切實詳盡審核,對各項投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