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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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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其中屬下列規定項目,並應分別擬具計畫,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 一、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一) 應詳予規劃評估,屬計畫型者,應參照「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規定辦理。其中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二) 重要經建投資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三、重要行政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行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四、資金轉投資計畫,應依「中央政府營業及非營業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派員出國計畫,應依「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及「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要點」規定辦理。 六、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照「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辦理。 七、預算員額異動計畫。 八、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計畫。 九、請求國庫現金增撥基金計畫。 十、職技訓練計畫。 十一、購置科學儀器計畫。 各非營業基金重要經建投資計畫、重要行政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以外之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項目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者,應由各基金或其主管機關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3條,各非營業基金擬編的業務計畫和預算中,需要擬具計畫和依規定時間向主管機關陳報的項目包括: 1. 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對於計畫型的項目,應詳細進行規劃評估,並按照《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規定辦理。對於新興計畫,應先製作選擇方案和替代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並提供有關財源和資金運用的說明。 2. 科技發展計畫:應按照《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的規定辦理。 3. 重要行政計畫:應按照《行政院重要行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的規定辦理。 4. 資金轉投資計畫:應按照《中央政府營業及非營業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的規定辦理。 5. 派員出國計畫:應按照《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和《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的規定辦理。 6. 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按照《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7. 預算員額異動計畫。 8. 長期債務的舉借和償還計畫。 9. 請求國庫現金增撥基金計畫。 10. 職技訓練計畫。 11. 購置科學儀器計畫。 另外,對於各非營業基金除了重要經建投資計畫、重要行政計畫和科技發展計畫之外的公共工程和各類房屋建築項目,如果金額超過新台幣500萬元,應由各基金或其主管機關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報告。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3條。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計畫名詞
  • 名詞
  • 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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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3 條規定:「各非營業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其中屬下列規定項目,並應分別擬具計畫,依規定時間陳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