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各基金分送有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印信。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22條,附屬單位預算在行政程序層轉時,除了正本需要蓋上印信外,各基金所送的副本和複本都可以免蓋印信。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並沒有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與該條款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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