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編製,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23 條規定,在附屬單位預算的分預算編製時,應遵循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23 條的用途和要求,可以透過參考以下的例子: 參考資料: - 行政院網站,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網址] 例子: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23 條的規定,如果某個附屬單位需要編製分預算,該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例如針對不同的項目或部門進行預算編製。這可以確保預算編製過程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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