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依照企業化經營原則,提昇經營績效,除獨佔性或依政策設置者以追求合理盈餘為目標外,凡具有市場競爭性之事業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 非營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以創造最高效益為原則,除應達成基金設置目的外,應本自給自足原則,設法擴展自償性資金來源,完整回收營運成本,減少對國庫之依賴。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3條,營業基金預算的編製應遵循企業化經營原則,提高經營績效。對於具有市場競爭性的事業,除了尋求合理的盈餘外,還應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這表示這些事業應該在保持競爭力的同時,努力追求最大化的盈餘。 非營業基金預算的編製則應以最高效益為原則,除了達到基金設置目標外,還應該自給自足,努力擴大自償性資金來源,完全回收營運成本,並減少對國庫的依賴。這表示非營業基金應該以經濟效益為導向,並且在可能的情況下自給自足,減少對政府資金的需求。 這一法條的參考資料是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根據該辦法的規定,營業基金應該追求最高盈餘,而非營業基金則應該追求最高效益。這樣的規定旨在提高附屬單位的經營效益,並減少對政府資金的負擔。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政府附屬單位是一個具有市場競爭性的企業,根據這一法條的規定,該單位在編製營業基金預算時應該追求最高盈餘。這意味著他們應該設定合理的價格,提高效率,並尋求各種方式來增加收入和降低成本,從而獲得最大的盈餘。 另一方面,假設另一個政府附屬單位是一個非營利組織,根據這一法條的規定,該單位在編製非營業基金預算時應該追求最高效益。這意味著他們應該尋求最有效地達到基金設置目標的方式,並且自給自足,減少對政府資金的依賴。 請注意,以上舉例僅供參考,實際應用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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