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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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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照本辦法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及營業基金預算二部分 (以下簡稱基金預算) ,如僅涉營業基金部分,稱營業基金預算;僅涉非營業基金部分,稱非營業基金預算。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2條,該條規定了編製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的辦法。根據這個辦法,除非法令另有規定,應該按照這個辦法進行預算的編製工作。附屬單位預算分為營業基金預算和非營業基金預算兩個部分。如果預算只涉及到營業基金部分,則稱為營業基金預算;如果只涉及到非營業基金部分,則稱為非營業基金預算。每個基金的名稱在預算完成法定程序之前,可以經行政院核定進行調整和修正。 這些資訊是根據提供的上述條文所得出的,沒有提供到具體的參考資料。

  • 法令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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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2 條規定:「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照本辦法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