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照本辦法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基金預算二部分 (以下簡稱基金預算) ,如僅涉營業基金部分,稱營業基金預算;僅涉非營業基金部分,稱非營業基金預算。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2條,該條規定了編製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的辦法。根據這個辦法,除非法令另有規定,應該按照這個辦法進行預算的編製工作。附屬單位預算分為營業基金預算和非營業基金預算兩個部分。如果預算只涉及到營業基金部分,則稱為營業基金預算;如果只涉及到非營業基金部分,則稱為非營業基金預算。每個基金的名稱在預算完成法定程序之前,可以經行政院核定進行調整和修正。 這些資訊是根據提供的上述條文所得出的,沒有提供到具體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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